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志鋐選任辯護人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