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6號異議人 郭泰裕 即債務人相對人 何澤枝 即債權人異議人因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7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於107年7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異議人遲至107年8月27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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