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慧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1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如附表所示之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六合夜市,向不知名之商店,以如附表所示之販入價格,購得侵害如附表編號3至6商標權之商品,隨即在彰化縣○○鎮○○街○○號之商店,以如附表所示之賣出價格,販賣上開商品,又於102年2月初(2月10日前)之某日,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登入大陸地區之阿里巴巴拍賣網站,以如附表所示之販入價格,購得侵害如附表編號1、2商標權之商品,隨即在相同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賣出價格,販賣上開商品,同時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在社群網站上,刊登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之照片供不特定人觀覽。嗣員警執行緝仿勤務,發現上址販賣之侵占商標權之商品後,依法聲請搜索票,並於102年3月15日,在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被警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員警之現場採證及扣案物品照片13張。
(五)甲○○之廣告卡1份、社群網站網頁資料9張。
(六)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
(七)美商維爾康國際公司鑑價報告及中文翻譯各1份。
(八)Snoopy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1份。
(九)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
(十)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價額估價表各1份。
(十一)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十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2年2月底某日起至本案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陳列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二)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破壞我國國際名聲,然考量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偵查中已經賠償商標權人,付出相當代價,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表┌──┬─────────┬───┬──────┬───────┐│編號│扣案仿品│數量│所侵犯之商標│所侵犯之商標註│││││權人│冊號(商品類別)│├──┼─────────┼───┼──────┼───────┤│1│仿冒「HelloKitty│78個│三 麗鷗 股份有│00000000(髮夾)│││」商標髮夾││限公司││├──┼─────────┼───┼──────┼───────┤│2│仿冒「HelloKitty│6條│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項鍊)│││」商標項鍊││限公司││├──┼─────────┼───┼──────┼───────┤│3│仿冒「海綿寶寶」商│14個│新維爾康國際│000000000(繪圖│││標油畫││公司│紙等)│├──┼─────────┼───┼──────┼───────┤│4│仿冒「Snoopy」商標│5個│花生米世界有│00000000(著色│││油畫││限公司│簿等)│├──┼─────────┼───┼──────┼───────┤│5│仿冒「DORAEMON」商│3個│小學館集英社│00000000(臘紙│││標油畫││製作股份有限│等)│││││公司││├──┼─────────┼───┼──────┼───────┤│6│仿冒「PIKACHU」商│2個│ 任天堂 股份有│00000000(圖畫│││標油畫││限公司│等)│└──┴─────────┴───┴──────┴───────┘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罰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