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債權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銳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CH649876號本票之原本,或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該本票載有受款人王銳強,若無受款人王銳強背書,請撤回該本票請求之金額(更正請求標的)。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求週年利率6%),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又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故利息起算日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