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919號債權人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程序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貨款,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其上所載客戶名稱為 楊峻賢 ,並非債務人,且所提出之名片,其上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亦非債務人公司之統一編號,不可一概而論。準此,債權人以他人之購貨欠款文件為據向債務人請求清償貨款,於法顯屬無據,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