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 陳明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莊東 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一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此有其現所任職之長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出具在職薪資證明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9年8月31日經本院送請債權人以書面表決,其結果:在本件6位債權人中僅國泰世華銀行及萬泰銀行2位債權人表示反對,而遠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則表示同意,至於其餘債權人則無意見,是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4位債權人已逾全體6位債權人之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為1,250,629元,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即1,462,229元)之二分之一,是該更生方案應視為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之發函及上開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以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1,000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462,229元。││4、清償總金額:1,056,000元。││5、清償成數:72.21%。│├───────────────────────────┤│貳、生清償分配表│├──┬───────────┬────┬───────┤│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銀行│139,199│1,047│├──┼───────────┼────┼───────┤│2│遠東銀行│186,610│1,404│├──┼───────────┼────┼───────┤│3│萬泰銀行│72,401│545│├──┼───────────┼────┼───────┤│4│台新銀行│826,575│6,218│├──┼───────────┼────┼───────┤│5│中國信託銀行│127,444│959│├──┼───────────┼────┼───────┤│6│ 莊東原 │110,000│827│├──┼───────────┼────┼───────┤││││11,000│││合計│1462,229││└──┴───────────┴────┴───────┘附件二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4、不得為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駕駛價值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所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