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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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8號原告易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泉隆 訴訟代理人洪貴ꆼ律師
洪偉勝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
涂福太 陳瑾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3年10月2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關於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部分,除請求被告返還全部履約保證金,而聲明被告應返還定期存單外,另依民法第251條、第259條、第179條、第252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一部履約保證金,惟此部分與聲明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似有衝突,請確認聲明是否變更或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