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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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其此次因酒後即觸犯強制性交罪,而被告前於少年時亦有妨害性自主之非行,足見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不足,是被告犯嫌重大,且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月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