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0四九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乙件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異議人聲明異議時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