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世能
羅建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89號、113年度偵字第7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高世能、羅建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