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
台北市○○街○號303室)之交易現值,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標的物現值之
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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