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3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3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7日下午3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以
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雖於最後一次言詞辯
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然其之前到場則辯稱其已預先墊
款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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