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律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