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1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陸佰零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楊家偉於民國99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手續費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之百分之
0.7,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本金及手續費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剩餘期數之手續費。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6月2日止之應繳本金及手續
費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70,003元整,及自民國100年7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2日止之49期手續費新臺幣68,600元整,合計尚欠新臺幣238,603元整。相對人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