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嘉南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昆澤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被告 葉沛辰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沛辰被訴偽造文書等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