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蔡素妹 即長益飼料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文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文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6,66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