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 邱顯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月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51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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