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另案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丙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簡第734號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