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吳武順 被告 汪永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414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