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林明弘
林重登 阮煌義 阮武發 林木宗 林展衝 林芳姿 阮井義 阮美 阮翠琴 葉阮明花阮素珠 阮真華 林添喜 林阿桂阿吟 林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000元(系爭新119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被告占用面積805平方公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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