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12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李明達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南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