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4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426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盧識鈞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南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