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文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329、455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原審理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54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審理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9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林文信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4年1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