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155號聲請人 蔡昆洲
之9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蔡本源 (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中埔鄉金蘭村10鄰頂山門6號之9)於100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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