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耿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麗琴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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