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原告 余盈佩
余庭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追加原告 余鎧丞
余亭璇 被告 余佩樺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42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侵占及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429號案件偵查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有無涉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是本院在徵詢民國111年3月10日到場當事人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