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非訟代理人 范振右 債務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債務人JTOUCHM.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葉裕洲債務人CENTURYGLORYCO.,LTD法定代理人葉裕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JTOUCHM.Corporation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CENTURYGLORYCO.,LTD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JTOUCHM.Corporation、CENTURYGLORYCO.,LTD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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