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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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 賴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詹樹東 │桃園區農會│106年7月28日│20,000,000元│FA0九九六一六│││1│││││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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