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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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