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均視為減為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判」一欄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定應執行刑3年2月,且均已確定在案。經入監服刑,受刑人已於96年6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偽造文書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上開二罪應視為減刑,爰聲請就上開視為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其餘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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