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53號聲請人 李幸鎂
送高雄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水木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0號)於民國96年9月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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