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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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孔世忠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孔世忠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