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家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3號上訴人 盧映如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上訴人 簡秀純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二十五頁第十二行至第十三行關於金額「22,700」之記載,應更正為「227,000」;附表八編號5金額欄「22,700」之記載,應更正為「227,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