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聲請人 施鵬飛 即富興糧倉行上列聲請人施鵬飛即富興糧倉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施鵬飛即富興糧倉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