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請人 黃祺妍 上列聲請人黃祺妍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祺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黃祺妍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請人 黃祺妍 上列聲請人黃祺妍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祺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黃祺妍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