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65號聲請人 楊水青 上列聲請人楊水青因與相對人 梁修荃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水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是否錯誤?是否有經清償之情事?(因狀載新臺幣653,200元,惟7紙本票共655,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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