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

原告 賴文堯

被告 洪巧妍 (原名 洪筱婷

上列被告洪巧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賴文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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