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國欽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被告徐國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鑑驗剩餘淨重7.44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977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10月10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2年度緩字第106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2年度緩護療字第362號觀護卷宗及112年度緩護命字第429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白色透明結晶3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9.9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卷第6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009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