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國欽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被告徐國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鑑驗剩餘淨重7.44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977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10月10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2年度緩字第106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2年度緩護療字第362號觀護卷宗及112年度緩護命字第429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白色透明結晶3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9.9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卷第6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00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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