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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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584號
原 告 友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