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4016號
原   告 國王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二、公寓大廈核備證明。
三、規約及請求明細計算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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