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4016號
原 告 國王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二、公寓大廈核備證明。
三、規約及請求明細計算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