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社字第09530553300號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
之公共場所。
 ⑶行為:自稱被法官冤判認為司法不公,因而心生不滿而於
上開時地大喊咆哮「司法不公、 李英豪 違法判決」
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 高建中 於警詢時之證述。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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