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961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2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賽馬貳台、金象王肆台、黃金豹貳台、超級大舞台貳台、滿貫大亨貳台、大舞台壹台、金舞台壹台(均各含IC板壹片)及代幣參仟肆佰伍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後段及併案意旨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後段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更正為「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犯意」。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四行前段之「七臺」後補註「及代幣一百一十二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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