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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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二八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四月十日犯走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上訴駁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偵字第七四三六、一三一三六號)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