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曾怡婷 原告與被告 林志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