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張郁昕 上列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回復原狀併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回復原狀之聲請及抗告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沒入聲請人因被告 黃武雄 詐欺案件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實收利息,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指揮執行,於通知聲請人帶同黃武雄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函記載「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元」,並無記載任何金額,該文書形式上必備程式有所欠缺;又黃武雄所涉為詐欺案件,但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誤植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致使聲請人陷於錯誤;再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聲請人因家中父親臥病,需此筆款項用於開銷,聲請法院回復原狀,撤銷原裁定,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等法定期間之程序,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原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287、387、1354、15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黃武雄所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26號詐欺案件之
具保人,於民國107年8月1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擔保黃武雄於該案接受審判及執行後,本院即將黃武雄釋放。嗣黃武雄所犯該案加重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執行,因黃武雄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經通知屆期亦未偕同黃武雄到案執行,黃武雄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因認黃武雄顯已逃匿,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將聲請人於該案繳納之保證金
3萬元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該裁定正本經郵寄送達聲請人 陳明之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號2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8年
4月9日將該裁定正本寄存於所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0日至該派出所領取前揭裁定正本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108聲
521影印卷第7至8、11至13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該裁定之抗告期間,應自同年月10日起算5日,且聲請人非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1日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4日,故抗告期間至10
8年4月19日(星期五)屆滿。而聲請人遲至109年3月4日始誤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該署於同日轉送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回復原狀,有聲請人109年3月1日刑事聲請狀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文章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堪認聲請人確已遲誤抗告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
㈡聲請人雖於請求撤銷原裁定之上開書狀內表示「聲請回復原
狀」等語,但觀其內容,僅提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通知函漏載應沒入保證金之金額,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誤載黃武雄詐欺案件案由等情,而完全未敘及聲請人遲誤抗告期間之原因,亦未釋明遲誤該期間原因之消滅日期,本院自無從審酌其是否非因過失而遲誤抗告期間,是其聲請回復原狀顯無理由。另黃武雄於本院108年3月28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時,尚未到案,係於前揭沒入保證金裁定確定後之108年4月24日始到案執行,有黃武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7頁),聲請人認黃武雄於該裁定時已緝獲歸案,不能沒入保證金云云,尚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回復原狀之聲請為無理由,其抗告亦因逾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