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五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