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1號至1041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64至69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事件(詳承審案件欄所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聲請日期,聲請附表所示承審案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之承審案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各合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聲請或抗告而告終結(承審案件、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詳附表所示),核前開各合議庭三名法官均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各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