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18號
原 告 柯燁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桐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