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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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柯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娟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26,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