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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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告 陳木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萬2813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28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8=398萬6700元)+(同段26-4地號土地面積9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8=16萬6113元)=415萬2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嘉仁